上班期間和人“打架”,平陽一名門衛(wèi)因此傷得不輕,但讓其所供職的公司頗為不滿的是,當地勞動部門認定這是工傷,他們不服裁定訴至法院,但日前仍被平陽法院認定為工傷。這是怎么回事呢?
邁克爾職介網2009年,平陽某公司的門衛(wèi)馮某因公司一名職工不聽從他的安保秩序管理而發(fā)生口角糾紛,上班期間,兩人“打了一架”。馮某覺得,自己是因履行門衛(wèi)安保義務才造成沖突,應給予工傷待遇。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,馮某構成工傷,公司需賠付各項損失六萬多元。但公司負責人對此頗為不滿,稱未與馮某簽訂勞動合同,而且馮某系打架受傷,不應算工傷。最終,公司告到了法院。
法院認為,馮某雖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但馮某實際已為其工作,有固定的工種并按月計取工資,雙方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,F馮某于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發(fā)生傷殘事故,勞動部門對此作出工傷認定,理應予以支持。
浙江天雷律師事務所主任戴顯雷說,是否定為工傷,不能一概而論,關鍵是要看受傷是否因為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。如因雙方的個人恩怨,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,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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